吐鲁番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吐鲁番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部,北纬41°12′-43°40′、东经87°16′-91°55′。东临哈密市,西、南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和静、和硕、尉犁、若羌等县毗连,北隔天山与乌鲁木齐市及昌吉回族自治州的奇台、吉木萨尔、木垒等县相接。全市南北宽约240千米,东西长约300千米,总面积70049平方千米。总人口63万人(2012年)。有维吾尔、汉、回、哈萨克、俄罗斯、满、壮、苗等民族,其中维吾尔族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汉族约占总人口的23%;回族约占总人口的7%。辖1个市辖区(高昌区)、2个县(鄯善县、托克逊县)。地处天山东部山间盆地、吐鲁番盆地中部。地貌为北高南低、西宽东窄,平均海拔高度32.8米。火焰山呈东西走向卧于盆地中部,把盆地分成了南北两半。2015年4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新疆吐鲁番地区,设立地级吐鲁番市。这也是继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后新疆设立的第三个地级市。2017年10月,被授予国家园林城市。